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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49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11:4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3377 生成日期 2019-10-25 公开日期 2019-10-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食品药品监管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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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4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滨湖区考拉邦尼家庭用品铺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仇丽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49号

案由: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事淘宝店铺经营,在淘宝店铺名为“考拉邦尼家庭用品铺”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一款名为“澳洲bio island护眼片 越橘精华蓝莓素叶黄素 儿童成人胶囊180粒”,售价“229.00元”。2019年6月10日,以229元/瓶的价格现货销售了1瓶无中文标签的上述产品,发货地为扬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9元;                                   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5059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 年10月25日

                                                                                     公开日期:2019年10月25日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