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11号
发布时间:2019-08-05 15:40 [ 大 中 小 ]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锡市百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赵雪凤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案字〔2019〕000111号 |
案由: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场所:环境欠整洁,库房杂乱,卫生差,堆放有生活用品;2、所经营商品未按要求分类陈列:经营场所药品放置混乱;3、温度控制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相关区域温度超标:药品阴凉区空调已坏,温度为30℃,超过20℃温度要求;4、库房现场情况:库房设置在二楼,中药饮片和西药杂乱堆放,未开启空调,环境脏乱差,温度超标,无温湿度计;5、药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对供应商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并建档管理:现场检查发现阿莫西林胶囊(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H22022851,产品批号:181202,有效期至2020.11),2019年7月23日从国控无锡采购300盒,销售10盒,只提供3盒的处方,且无药师签名,无核对处方;6、购进药品是否按规定及时验收并录入计算机系统:2018年8月2日购进药品未及时验收入库,未录入计算机系统;7、经营中药饮片是否留存中药饮片检验报告:未留存中药饮片检验报告(炒鸡内金181013,安徽沪春堂);8、中药饮片装斗前是否复核,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是否清斗,相关装斗复核及清斗是否有记录:装斗前未复核,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未清斗,无相关装斗复核及清斗记录;9、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的药品销售时是否凭居民身份证购买并登记相关信息:现场检查泰诺(酚麻美敏片,上海强生,批号:190121521,国药准字H20010115,有效期至2023/1),采购10盒,库存3盒,电脑系统显示库存10盒,其中7盒未记录销售情况;10、中药饮片的秤未及时校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 年8月5日 |
公开日期: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