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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31 15:2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623 生成日期 2019-07-3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安全生产监管 关键词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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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010038100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100381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 县级负责县级管理项目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10038100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县级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  
    3.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1003810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 县级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10038100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4 县级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  
010038400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5 县级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  
01003880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0100388002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6 县级行使  
0100390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7 县级按职责分工行使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