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及监管信息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07-30 11:3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200 生成日期 2019-07-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卫生、体育 主题(二级) 卫生 关键词 医院,医疗,检验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设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序号 区级
0232105000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地方法规】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批准   2004年第一次修改  2015年第二次修改)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经审核、验收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需要办理其他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0232106000 对医疗机构行进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批准   2004年第一次修改   2015年第二次修改)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义诊、医疗咨询等活动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进行虚假医疗宣传。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进行虚假医疗宣传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医疗机构行进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行为的处罚  

 

文章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