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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行政确认)

发布时间:2019-07-30 11:2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197 生成日期 2019-07-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卫生、体育 主题(二级) 卫生 关键词 医院,医疗,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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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行政确认)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序号 区级
0700140000 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1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  
0700141000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2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0700145000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  
070014600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鉴定  
1000378000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5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调整类型

 

文章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