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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3-12 11:42
 

  (苏政办发〔2018〕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推动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确保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维护社会公益事业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方面、各环节信息都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作为重点,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坚持便民利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堵点、难点,加大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推动高质量公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公众的信息需求和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切得到更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

  1﹒公开决策信息。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重大决策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攀比、炒作,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回应公众意见建议。

  2﹒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3﹒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困难群众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二)突出公开重点。

  1﹒脱贫攻坚领域。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精准扶贫综合性政策文件、扶贫工作规划、行业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文件等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实施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库内的项目都要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重点公开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实施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分级分层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确保资金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及时公布贫困退出、扶贫成效、检查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奖惩等有关情况,向全社会展示扶贫成果。(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及时公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法规政策,重点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方面信息,包括救助条件、覆盖范围、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经审核后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对象等情况,参照低保对象认定公示程序由乡镇(街道)公示。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便于群众申报、查询、监督。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进行公开,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教育领域。积极回应群众对教育的关切,重点公开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信息。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义务教育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等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办学地址、招生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主管部门等信息。主动公开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包括资助标准、资助覆盖面、申请程序等信息;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复学和大学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包括申请资格、申请程序等信息。定期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依法公开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及时公开传染病防控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机构。及时公开疾病应急救助信息,救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卫生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检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生态环境领域。坚持环境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实时发布全省区域及13个设区市未来5日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以及全省区域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信息。定期公布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情况,认真做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加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信息。及时公开环境监管信息,重点公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以及全省环境执法监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重点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信息,加大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审批情况和审批决定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预警预报和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救助工作等信息,依法保障群众对灾害事故情况及救援信息的知情权。公开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求、救灾款物下拨、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灾后恢复重建等信息。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事故信息,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主动公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等信息,为企业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及时公开文化服务设施及产品信息,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名录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主动向社会推介馆藏文物、书画、戏曲等公益性文化产品,以及文艺演出、陈列展览、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及时公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宣传展示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发布全民健身服务动态、科学健身指南、体育健身消费券发放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公共体育服务信息。依规公开文化体育预决算、国有资产信息、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上述公开重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要按照各自权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督促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省级扶贫、教育、民政、应急、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工作。

  (三)拓展公开渠道。

  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更接地气,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依法依规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大限度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四)加强政策解读。

  坚持把政策制定、政策解读、政策实施作为系统工程,做好政策发布、政策问答、在线互动等工作,及时向公众传递政策意图、具体措施、有关规定,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及时有效预判、跟踪和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正确引导社会关切。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立常态化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地、本部门主动公开目录,及时予以公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评估。

  各地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开成效。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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