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重点对象
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深化安置帮教工作改革,构建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精准帮扶工作新模式,加强和规范重点对象衔接、安置、帮教、管控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安置帮教工作集约化和效能化水平,根据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刑释人员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要求,以安置帮教工作改革为推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建立健全以精准识别、精准服务、精准管理为主体的精准帮扶工作模式,有效防范刑释人员重点对象再犯风险,着力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
二、基本原则
——因人施策。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重点对象个案管理为目标,坚持因人、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强化差异化、个性化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服务为先。以社会保护为重点,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为重点对象提供实用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促进其从“服刑人”转变为合格“社会人”。
——管控有效。主动适应平安建设形势变化,以再犯预防为要,加强和创新风险干预和预防体制机制及方法措施,确保重点对象处于在管受控状态。
——社会协同。坚持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主动引入以社会组织为重点的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构建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主抓、成员单位协同、政社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精准识别
1.评估认定。对刑释人员评估认定为重点对象,应以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服刑人员出监综合评估和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刑释人员的犯罪类型、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因素。具有下列情形的刑释人员,应当认定为重点对象:
(1)出监综合评估认定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
(2)刑释前仍未核清姓名、身份、住址(以下简称“三假”人员);
(3)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4)刑释时未满十八周岁;
(5)涉黑涉毒涉枪犯罪,邪教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6)患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7)监狱服刑期间因工伤、疾病等问题处置存有争议且刑释时仍未达成协议;
(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确定为重点帮教对象;
(9)安置帮教期内危险性评估评定为C类;
(10)具有其他特殊情形。
对符合第1—7类情形的,实行监狱、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双评估、综合认定”,以监狱为实施主体,刑释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提供社会调查等方面支持和协同,其中符合第6、7类情形的,如存有明显争议或鉴定不清的,可直接或委托社会医疗、司法鉴定等“第三方”参与评估;对符合第8—10类情形的重点对象的评估认定,由县级安置帮教部门牵头负责。
2.人员撤销。重点对象刑释后一年内不得撤销。撤销重点对象必须以地方安置帮教部门重新进行危险性评估为依据,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非C类人员时,方可撤销重点对象。
3.留痕管理。评估认定重点对象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切实杜绝随意性。对评估认定为重点对象的刑释人员,其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形成的评估结论实行“一人一档”,并严格落实留痕管理要求。对应认定为重点对象而未认定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精准服务
1.签订协议。重点对象刑释前三个月内(入监服刑时间少于一年的和社区矫正人员,为刑释前一个月内),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逐人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确有特殊情况,可委托监狱代为签订。授权委托专业社会组织签订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协议内容设计以需求调查为基础,列出符合法律、政策相关规定的可供服务清单,采取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具体由协议签订双方共同确定。协议条款要切合实际,言简意赅,便于履行。要依托各级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拓展可提供服务项目,丰富协议内容,提升协议效能。对刑释前经教育引导仍拒绝签订协议的,应当做好备案登记,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纳入重点人口管理。
2.安置服务。对重点对象,应视其社会适应能力、个人主观意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落实生活、就业创业等安置措施。对“三无”、“三假”人员,可先行在安置帮教服务管理中心或自主型过渡性安置基地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过渡临时安置;对因残疾、年老等缺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无监护、赡养人的,协调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进行安置;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联系协调卫生部门,帮助协调落实医疗、医保等政策。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重点对象,以面向市场就业、鼓励自谋职业为基本导向,依托就业安置基地适时开展就业推介,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协调人社部门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帮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力的,采取政府购岗的方式托底安置就业。
3.社会救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5〕112号),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构建临时帮扶与长期关怀、社会帮扶与自我救助相结合的重点对象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引导、鼓励和支持参加基本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协调帮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救急难”等政策,对尚不符合条件或正在办理期间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县(市、区)司法局牵头,视情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也可发动社会志愿者开展特困帮扶公益活动,保证重点对象的基本生活。
4.跟踪教育。建立和完善重点对象跟踪帮教制度,由司法所牵头,动员发动城市、农村基层组织,引入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每名重点对象建立“多对一”帮教小组,并指定1名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社会组织成员担任帮教员,帮教员每月至少与重点对象进行1次沟通交流和教育辅导。运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通过信息推介、互动交流、引导参与等方式,经常性开展形势政策、思想道德、文化技术等教育,采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增强重点对象的守法用法意识。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运用个别访谈、工具测量等心理学应用技术,有效预防和消除心理异常问题。
(三)精准管理
1.衔接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实行衔接前置的指导意见》(苏司通〔2016〕23号)和《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的意见》(苏综特〔2015〕6号)要求,对重点对象落实“必接必送”措施,确保刑释接送率达100%,其中“必接”工作由户籍地司法所牵头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且通过审查确认的社会组织代为或协同完成,对需由公安、安全等部门参与衔接或接送的,提前通知有关部门。规范衔接留痕管理和备案制度,衔接信息及时录入安置帮教信息平台。对社会组织代为接回的,司法所在刑释后3个工作日内走访确认刑释人员返回情况。
2.风险评估。完善刑释人员危险性评估机制,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司法所牵头实施,广泛吸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专业机构参与,以跟踪走访和教育过程中收集的刑释人员动态信息为主要参考依据,进一步优化评估项目和量表,重点对象危险性评估率须达100%。建立刑释人员初期、中期、后期分段评估机制,其中初期为刑释(解矫)后1年、中期为刑释后2—3年(社区矫正人员为解矫后第2年)、后期为刑释后4—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解矫后第3年)。初期首次评估在刑满后5个工作日完成,监狱刑释人员以出监评估结论为主要依据,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以期满鉴定结论为主要依据。重点对象必须每月评估一次。对非重点对象,不再执行《关于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危险性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苏安教办〔2011〕6号)中有关非C类人员危险性评估时间的规定,评估频次调整为前期每季度1次、中期每半年1次、后期每年度1次。
3.日常管控。县(市、区)司法局及司法所要建立健全刑释人员重点对象信息库和档案台账,将重点对象管理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动协同配合地方综治、公安等部门,落实动态稳控措施,特别要强化对拒绝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的重点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对象管控率100%,有效防范重新犯罪风险。重点对象刑释后一周内,司法所向地方公安机关通报,协调纳入社会动态管控信息平台,督促社区民警及时与其谈话、见面。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重点对象的跟踪关注,定期向有关部门集中收集和反馈动态信息,各级安置帮教部门每半年至少向同级综治、公安部门通报一次重点对象动态情况,如发现有危害社会苗头的,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加强对人户分离重点对象的跟踪管控,按照“双列管、两头包”要求,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将人户分离重点对象,纳入流动人口管理的重点人头,切实消除管控盲区。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刑释人员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工作机制,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清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好指导员、协调员、监督员角色作用,在政策制定上发挥主导作用,在统筹力量上强化主动协调,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专门意见和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开展有序有效。
(二)强化社会协同。主动适应政社互动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新趋势,突出社会力量在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中应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精准帮扶工作项目的基本目录,建立和完善以项目化为主的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和模式。加强对参与安置帮教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协会建设,在引入、整合社会资源力量方面发挥好枢纽中介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志愿者行动,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指导和保障,吸引更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
(三)强化基层基础。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每个司法所指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精准帮扶工作,对重点对象较多的地区,应增配一定数量社工。以职业化、专业化为要求,加强对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经费保障支持,安置帮教工作所列支经费优先保证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开展。深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加强与综治、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信息数据联通、交换和共享,规范安置帮教信息平台基础数据的获取录入、分析研判和转化应用,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督导考核。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评,建立以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为关键指标的安置帮教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沟通汇报,推动将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加大对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和问题查纠,对因精准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刑释人员重大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季度报表
2.出监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
3.重点对象衔接登记表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由设区市司法局和省监狱局增发至各县(市、区)司法局和监狱)
附件1
重点对象精准帮扶工作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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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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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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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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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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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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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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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度末在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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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新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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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撤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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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末在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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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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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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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帮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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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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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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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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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评估认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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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评估认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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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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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帮基地中心过渡临时安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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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机构安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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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业扶持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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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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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固定居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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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就业收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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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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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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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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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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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帮教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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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跟踪帮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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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释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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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送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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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帮机构接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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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接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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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接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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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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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风险评估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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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安置帮教对象B类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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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安置帮教对象A类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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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订安帮协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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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人户分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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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委托帮教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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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委托帮教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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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治安处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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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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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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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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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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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 “危险评估情况”栏目统计对象为所有在册安置帮教对象,其它栏目统计对象均为重点对象; 2.本表项目序号中:4=2+3;10=7+8+9;16=13+14+15;24=20+21+22+23;2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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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监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
监狱 监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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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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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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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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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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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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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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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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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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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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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主要犯罪事实及恶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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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依据判决书):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惯累犯 暴力犯罪 “三假”犯 主犯或首犯 重大刑事犯 涉毒或吸毒 暴恐型罪犯 邪教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限制减刑类罪犯 服刑期间查获余罪、漏罪 涉黑、涉恶、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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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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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及矫正项目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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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内服刑期间最后一次危险评估等级: 极高 高度 中度 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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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社会适应及家庭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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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可归 无亲可投 无一技之长 无劳动谋生能力 身体残疾或患严重疾病 患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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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表测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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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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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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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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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验(XT)量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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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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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预测(CX)量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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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风险和矫正需求量表测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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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综合
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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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可能性评估综述: 评估结论:再犯可能性 极高度 高度 中度 低度 属于重点帮教对象 属于一般帮教对象 监区罪犯危险性评估小组组长签字: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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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办公室复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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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公章)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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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属于刑释衔接“必接必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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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户籍罪犯符合必接情形: 1、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 2、“三无” 3、涉黑涉毒涉枪 4、邪教类犯罪 5、刑满时未满十八周岁 6、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省内户籍罪犯符合必送情形: 1、“三假” 2、因患严重疾病致生活自理能力缺失(包括精神类疾病)且无亲属或亲属拒绝接收 3、因服刑期间工伤、疾病等问题处置存有争议且刑释时仍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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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户籍罪犯符合必接情形: 1、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 2、“三无”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4、邪教类犯罪 省外户籍罪犯符合必送情形: 1、“三假” 2、因患严重疾病致生活自理能力缺失(包括精神类疾病)且无亲属或亲属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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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衔接与安置帮教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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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安置帮教工作站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3
重点对象衔接登记表
单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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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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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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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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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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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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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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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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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所 送 回( )
地方安帮机构接回( )
社会组织接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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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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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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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帮机构(社会组织)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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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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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对象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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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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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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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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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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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监狱负责印制和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监狱与地方安帮机构各持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