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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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财政预算分配政策,拟定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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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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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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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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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汇总年度区预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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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拟定区本级部门预算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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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审和汇总区本级部门预算、专项预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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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区财政与市财政、各开发区、镇(街道)税收结算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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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区财政与市财政、各开发区、镇(街道)税收结算工作;研究拟定并落实区对各开发区、镇(街道)的各项财政政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纳税单位预算收入级次财政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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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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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和监督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的入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对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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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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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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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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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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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贯彻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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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对区本级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的统一管理和全区的资金调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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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编制及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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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的数据统计、融资成本审核、风险提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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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理财政票据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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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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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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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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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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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业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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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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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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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 |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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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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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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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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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
【“三定”规定】承担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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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同人社局拟订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补贴政策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保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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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医疗制度等改革,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
【“三定”规定】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医疗制度等改革,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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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会同人社局拟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核定市级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无锡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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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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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根据国家的财税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规,会同税务、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
【“三定”规定】根据国家的财税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规,会同税务、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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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三定”规定】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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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税源调查,研究地方财政税收政策;负责对区内税收管辖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
【“三定”规定】组织税源调查,研究地方财政税收政策;负责对区内税收管辖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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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全区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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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全区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
【“三定”规定】负责全区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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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三定”规定】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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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03号) |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纳税单位预算收入级次财政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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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的预算编审和执行监督 |
【“三定”规定】负责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的预算编审和执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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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参与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支持全区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建议 |
【“三定”规定】参与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支持全区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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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三定”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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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拟定区有资产管理意见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三定”规定】拟定区有资产管理意见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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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组织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组织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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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农林、水利、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预算编审和执行监督 |
【“三定”规定】负责农林、水利、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预算编审和执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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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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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管理农业救灾防灾资金;负责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 |
【“三定”规定】管理农业救灾防灾资金;负责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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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贯彻实施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三定”规定】贯彻实施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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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拟定开发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指导基层财政改革、预算管理 |
【“三定”规定】拟定开发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指导基层财政改革、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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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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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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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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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与全区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管理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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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贯彻落实区有资产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
【“三定”规定】负责贯彻落实区有资产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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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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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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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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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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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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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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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督全区各单位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
对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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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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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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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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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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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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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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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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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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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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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督全区各单位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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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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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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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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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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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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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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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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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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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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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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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督全区各单位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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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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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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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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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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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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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违法另立会计帐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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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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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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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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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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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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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业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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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查反映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公司财务管理情况及开发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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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 |
对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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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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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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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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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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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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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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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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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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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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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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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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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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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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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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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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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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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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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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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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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违法另立会计帐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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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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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对本局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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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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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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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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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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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