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序号 | 区级 | |||
0100120000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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