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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04 14:5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登陆“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网站(http://www.wxbh.gov.cn/slj/index.shtml)“政务公开”专栏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wxbh.gov.cn)“ 政务公开”专栏。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1)政府概况:后台定制设计表格,表格内容包含:机构职能、编制;领导名单、简历及工作分工;处室名称、业务职能、负责人、电话;直属机构名称、领导信息、职能、地点、联系方式等。

  (2)法规文件及解读:文件修改废止、部门文件、决策草案、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及解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本级政府阶段性计划总结、区专项规划及解读 。

  (4)财政信息: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含三公经费)、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党群团体财政预决算、区本级预决算说明、专项转移支付。

  (5)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目标任务安排、督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执行情况。

  (6)统计数据及解读:年度统计公报、月度主要经济指标、专项统计数据、数据解读。

  (7)人事信息:干部选拔条件与程序、干部任前公示、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

  (8)重大项目: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分配、实施进展、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9)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公告、招投标情况、中标(采购)公示。

  (10)执法监管信息:信用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批过程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双打专栏)。

  (11)权责信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信息、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12)环境保护:河道治理推进情况

  (1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工作动态、应急事件、安全知识。

   二、主动公开体系编排体系

   1.信息索引号

   2.生成日期

   3.公开日期

   4.文件编号

   5.公开时限

   6.发布机构

   7.公开形式

   8.公开方式

   9.公开范围

   10.有效期

   11.公开程序

   12.部门编制

   13.体裁

   14.主题

   15.关键词

   16.文件下载

   17.内容概述

   三、主动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滨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3号楼8楼;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滨湖区水利局;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81173008;传真号码:81173025;邮政编码:214000;电子邮箱:bhsldzb@163.com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滨湖区水利局;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3号楼8楼;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81173008;传真号码:81173025;邮政编码:214000;电子邮箱:bhsldzb@163.com

   五、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滨湖区水利局